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qq2013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qq2013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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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QQ,登录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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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左下角“主菜单”,找到并选择“消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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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择联系人中想要的聊天记录,也可以选择群聊、临时会话、系统消息和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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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搜索框搜索好友找到聊天记录。
类似的案件早几年就有了,浙江省丽水市曾经就有一个类似相约自杀的案件,一审二审处理结果完全不同,一审判决腾讯公司承担10%的责任,二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腾讯公司不承担责任,也反应了这类案件法律处理有较大的争议,结合法律和案件分析一下。
当时一审法院判决腾讯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发现平台有违法信息时,应主动停止传输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但是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判决qq群的服务提供商腾讯公司不承担责任,依据是侵权责任法36条第三款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意思就是腾讯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明知,就是有人提前通知了腾讯公司,但是腾讯公司不采取任何措施的,才会和真正的侵权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丽水市的案件当时没有证据证明有相关人事前向腾讯公司通知违法行为,法律没有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有事前的审核监督义务,只是规定了事后的审核报告义务,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二审推翻,也是符合法律的规定。
黄陂区的案件和丽水市的案件几乎一模一样,都是利用qq群相约自杀,现在不知道会不会起诉,即使起诉估计判决责任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腾讯公司提供的只是一个交流平台,只是一个信息传输通道,腾讯也没有实际参与任何侵权行为,法律也不能苛责其事前审核所有信息,也不符合常理,只有腾讯被告知了违法行为而不采取措施拦截相关信息时,法律才会追究其过失责任。退一步说,如果苛求所有的平台承担责任,例如用手机短信等相约自杀也追究通信公司承担责任,也违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毕竟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没有过错担责只能是法律规定的情形。
事情还要追溯到6月7日,那天,是高考的第一天。
武汉警方在某出租屋内发现三具男尸,现场有烧炭痕迹和一封遗书,初步调查是三人烧炭自杀身亡,其中,有一个男子是河南人。
根据调查,这三名青年是在网络平台上的“自杀群”中相识并相约自杀的。
一说起自杀群,让人顿时毛骨悚然,其实,因为“自杀群”带来的自杀现象并不是今天才有。
2013年,泉州青年小冉就因为加入“自杀群”而多次自杀,所幸都被抢救回来。
2016年,20岁的湖南大学生小伟和“自杀群”中结识的朋友双双在长沙跳楼身亡,小伟的父亲发现小伟有轻生倾向后潜入“自杀群”,试图挽救儿子,但只挽救了另外一个年轻人。
2017年,江西南昌莲塘镇的宿舍里,4人烧炭身亡。警方称,死者从山东、浙江、湖南等地赶来,通过网络相约自杀,最小的17岁,最大的3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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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记者曾卧底“自杀群”,在QQ中搜索相约自杀的群,结果发现,虽然QQ屏蔽了“自杀”“轻生”等字眼,但输入一些类似的比较隐晦的词,如“相约生死”“解脱”,就能找到自杀QQ群,数量不少且相当活跃。更可怕的是,这些自杀群人少的有一两百人,人多的QQ群多达近两千人。
自杀纵然很大程度上是个人的原因,但网络平台也应该对自杀群的存在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企业有义务对有害信息采取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也许,对“自杀群”的监控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但这并不是不作为的理由。暴力、色情等有害内容能在互联网上逐渐得到控制并消失,那么像“自杀群”这样的聊天群组,肯定也能得到治理。这从技术上来讲并不困难,能不能做到,主要还是要看责任心。
当然,网络相约自杀,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需要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各界给予关注,共同预防。
比如,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自杀群”群主建群,以及在群中提供自杀的精神及物质支持,也属于主动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应该按照刑法“故意杀人罪”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需要法律上的进一步认定,包括相关部门,可以有针对性地作出司法解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qq2013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qq2013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评论
人未老心苍茫
回复腾讯公司不承担责任,也反应了这类案件法律处理有较大的争议,结合法律和案件分析一下。当时一审法院判决腾讯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发现平台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