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色聊app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色聊app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答:我认为喜欢和异性聊天谈正事是无可厚非的,如果这个女人在聊天软件或微信上乱聊就不好了。
原因可能是这种女人长期感情得不到满足,寻求安慰,比如单身,离异,夫妻长期分居导致婚姻关系出现问题,身边缺乏异性的爱,感情严重缺失。他们需要补充和向往感情。当现实无法满足时,他们不得不在虚拟世界中满足自己的需求。
说说我的经历吧,首先用一个小号加你,说是工作号,然后让你加个私人号聊天,接下来说自己是幼师,本来要加家长的号,结果加错了。接下来就是神龙见首不见尾,吊着你。偶尔回你两句,给你发个消息。
还有的是女游戏托,让你下载手游,跟她一起玩,让你冲钱买东西,游戏跟她结婚什么的,太多了。
总之一句话:不明来历的,不管男女,提到钱就拉黑。
网络诈骗往往是利用了人的欲望和无知达成的。以前有个朋友,大龄未婚,非常渴望找个女朋友,但是身边又没有合适的资源,于是就在某婚恋网站上注册了个账号。网站上有好多漂亮的女生,有些还是他喜欢的类型,他也很主动给人家发信聊天,但是回复的并不多。有一天他刷到了一个自称刚到本地,在线问某某医科大学怎么去,还留了个微信号。他本身就是个热心肠的人,又想着跟人家做朋友,于是就加了微信,而且对方很快就通过了。在微信上那女的还挺主动,说自己刚到本地工作,人生地不熟的,想多交些朋友。我那朋友也没多想,就真的跟人家聊起来了,就这样聊了两天。第三天的时候,那女的突然发了个小视频过来,是一个美女护士在工作之余的自拍视频,于是朋友更加相信那女的就是在某医院工作。第四天晚上,那女的又发了一条微信,说自己手机欠费了,微信里也没有钱,想让他帮充下话费后面再还给他。朋友心想,充点话费也没多少钱,于是就给她的发过来的手机号充了30块钱。那女的马上发微信过来说,不够,还要再充150块。这时朋友开始警惕起来了,他以前看到过这样的报道,说是诈骗的。于是他就没回信息给那女的,过了不久那女的又发信息来催,朋友还是不理。过了大概20分钟,朋友再给那女的发信息想问她在哪时发现已经被拉黑删除了。
目前,婚恋网站、某网贴吧都是网络诈骗的重灾区,国家应该出手整治。
坚决的无视他,有的男生会越来越过分,什么事情都做的出来,如果他真的喜欢你,他会试着保护你,而不是让你感到无助和恶心。现在的男生很早就看片,青春期和叛逆期的结合。。
这种情况很多,现实生活中我也的确见过。男女本就有点暧昧的意思,再借着点酒劲盖脸,半推半就而已。但是这样做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因为这女人只要后悔,男人就算浑身是嘴都很难说得清了!
所以,你如果有这女人自愿的证据肯定没问题,例如:她想跟你暧昧的人证,一些露骨的聊天记录之类的。如果没有,你硬说人家是自愿的,我想法律那个框框可不是你想怎么说就怎么说的。你记住:上升到刑事案件,谁说啥都没用,就是证据最有用。(这也包括告你那女人)
有个朋友曾经说过“如果不是很熟悉,半推半就发生了关系的话,最好是完事之后给点钱。那样她就是想咬你都难,只要她收了你的钱,最多就是个卖淫嫖娼。”当然,事实肯定不会像他所说的那么简单,但是你占便宜的时候,还是要给自己留条后路才是真的!
至于你所问的能不能定罪,这就要看警察叔叔的侦查手段了。在他们的面前,真的肯定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在这里奉劝那些好色之徒,千万管住你的胯下之物,不然强奸罪可真不是只吃牢饭那么简单!
这个定不定强奸罪,完全取决于女子那张嘴,她说不是自愿的,男子就是犯了强奸罪,她说是自愿的,男子仅仅只是性伙伴而已,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屁事也没有。
一般而言,女子参加聚会,被男子灌醉,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男子早有预谋对女人垂涎三尺,故意把她灌醉。二种是受环境和气氛影响,无意被男子灌醉。不论是属于哪一种情况,只要没有醉到失去意识,对于事物的基本判断能力还是有的。俗话说:酒醉心里明。男人与女子发生关系,女子如果不愿意,完全可以用言语和肢体动作予以拒绝。如果男子要霸王硬上弓,那就是违背了女子的意愿,属于妥妥的强奸罪了。
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男子称女子自愿,就跟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算不上强奸。但这种事情没有监控可调,也没有证人进行指证,既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自然也没有证物,这个事情就变得复杂化了。怎么去判断呢?如果女子说是强奸,那么男子就是强奸犯。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女子虽然没有反抗,但也没有同意可以发生关系,男子还是违背了女子的意愿,当然强奸罪就会成立。倘若这名女子不告男子强奸罪,那就是属于典型的你情我愿。
女人是弱势群体,奉劝那些吃着碗里还看着锅里的男人,色字头上一把刀,不要去玩那些擦边球,弄不好轻则声败名裂,重则牢底坐穿。俗话说得好:小心行得万年船。行走江湖,还是稳字当头为好。
当然定罪。这是属于采取不当手段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的。
女孩在社交之中,尤其是在聚会当中要保持清醒头脑,否则可能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就被人侵犯,悔之晚矣。
笔者讲述一个真实案例,权当抛砖引玉,希望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有所启发。
案情简介:
阿敏刚大学毕业,美丽大方,热情奔放,思想单纯,在公司内很快成为男士们瞩目的焦点。一天晚上,闺蜜阿娟过生邀请阿敏、阿坤、阿军等人在汇龙酒吧聚会。
期间,阿娟还把生日聚会的照片发到了朋友圈,同事阿呆看见阿敏的照片顿时心驰神往、热血沸腾,急于前往。阿呆拨通了阿娟电话,确认了聚会地点之后不请自来,其是“醉翁之意不在阿娟,在乎心仪阿敏而已”。
当阿呆赶到时,阿敏、阿娟等人已经酒足饭饱,表现出醉意,阿呆又提议邀请在场人员到“姐妹烤活鱼店”饮酒用餐,大家在酒精刺激下,兴高采烈,欣然前往。
至烤鱼店,阿呆不停对醉酒状态下的阿敏进行劝酒,最终阿敏瘫倒在地,不省人事。凌晨3时许,阿呆采用搂抱肩扛等方式将阿敏送至阿敏和阿娟的租房处,阿坤、阿军亦一同前往。
在租房处,阿呆、阿娟、阿坤等人继续饮酒聊天,阿敏则醉酒躺卧在沙发上,后阿娟将阿敏搀扶至阿敏的房间休息。
之后,阿娟进行洗漱,阿坤、阿军在阿娟房间聊天。阿呆见大家不注意,悄悄潜入阿敏房间,并将房门反锁,将沉睡不醒的阿敏衣服全部脱光,并与之发生了性关系。之后,阿呆乘人不备迅速逃离。
后大家发现阿呆不见,不置可否,遂各自回家,一夜相安无事。次日清晨,阿敏醒来,发现自己一丝不挂,下体疼痛,床单上有血迹,并湿了一大片,遂怀疑自己被性侵。
阿敏来到阿娟房间,讲述了自己的情况,阿娟、阿坤、阿军等人均怀疑是阿呆所为,遂让阿敏报警,并保留现场证据。
阿敏说自己是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担心坏了自己的名声,左右为难,犹豫不决。阿娟等人说绝对不能对坏人妥协退让,不能让坏人逍遥法外,一定要让坏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否则他还可能会“害”更多的单纯女孩。
阿敏坚定信念,果断报警。侦查人员搜集了现场的纸巾擦拭物、床单,并对阿娟、阿敏、阿坤、阿军等人一一问话,同时调取了酒吧和烧烤店门口监控,确认了阿敏案发时呈醉酒状态,同时现场提取的精液为阿呆所留。
面对铁的事实,阿呆承认自己与阿敏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仍辩解发生性关系时阿敏没有反抗,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能构成强奸罪。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一些男子用心险恶,利用女孩醉酒不知反抗、无力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况,趁机进行性侵,实质均是违背妇女意志,趁虚而入,实施性侵,这种方式手段与采用暴力实施的性侵并无本质区别,差异仅在于手段和方式,该种情况下女孩不是不愿反抗,而是不能反抗,属于“欲而不能”,该行为及导致的后果均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强奸罪。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阿呆处心积虑,采用对被害人劝酒的方式将其灌醉,并利用被害人醉酒之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违背妇女意志实施性侵,依法构成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罪刑法定。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男子称女子是自愿的,但是却没有征得女子“同意”,明显也就违背了妇女意志。因此,男子意图逃避处罚的伎俩,无法对抗规避法律的相关规定,多行不义必自毙。
最后,再次告诫善良单纯的女孩们,外出嗨皮一定要注意安全,因为你不知道罪恶的念头是否在酝酿,否则罪恶的眼睛👀可能时刻在盯着你,一旦将自己置身醉酒不省人世的状态,罪恶的双手可能就要对你下手,对此一定要警惕啊!!阿敏的经历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一定要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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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炸小仙女
回复复的并不多。有一天他刷到了一个自称刚到本地,在线问某某医科大学怎么去,还留了个微信号。他本身就是个热心肠的人,又想着跟人家做朋友,于是就加了微信,而且对方很快就通过了。在微信上那女的还挺主动,说自己刚到本地
酷炸小仙女
回复够,还要再充150块。这时朋友开始警惕起来了,他以前看到过这样的报道,说是诈骗的。于是他就没回信息给那女的,过了不久那女的又发信息来催,朋友还是不理。过了大概20分钟,朋友再给那女的发信息想问她在哪时发现已经被拉黑删除了。目前,婚恋网